第 15-2 條
商標專責機關得以電子郵件通知受送達人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下載該電子公文。
同一申請案如有二個以上送達處所相同之代理人,若其中一人同意電子送達,則不另行寄送紙本公文。
同一申請案如有二個以上送達處所相同之受送達人,任一受送達人均有下載電子公文之權限,但其中一人下載完成後,其他人即不得下載。
電子送達之時間,以商標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所記錄受送達人下載電子公文之時間為準,並自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受送達人未於商標專責機關傳送電子公文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後五個工作日內下載電子公文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取下該電子公文,改以紙本公文送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