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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09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商標電子申請:指使用商標專責機關所規定之軟硬體資訊設備傳送商標電子申請文件。
二、使用人:指為商標電子申請之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三、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指使用人依商標專責機關所規定之商標電子申請表單所填寫之申請書及其所附之電子檔。
四、電子傳達:指使用人利用網際網路之方式,將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傳送至商標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
五、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六、電子憑證:指依電子簽章法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有效憑證。
七、數位簽章:指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數位簽章。
八、電子簽名:指申請人或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所製成之影像檔。
九、電子公文:指商標專責機關於商標申請及其相關程序中,以電子方式作成之各式公文書。
十、受送達人:指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為商標申請及其相關程序,同意商標專責機關為電子送達之人。
十一、電子送達:指商標專責機關將電子公文傳送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並經受送達人下載該電子公文。
十二、電子公文下載平台:指商標專責機關提供受送達人下載電子公文之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