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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09日)
第 5-1 條
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所載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得由其中一人為代表以其電子憑證傳送,其餘未為傳送者,除有表示異議外,均推定已受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