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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懲戒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13 條
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

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地址、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
二、行為時執業處所名稱、地址及專利師證書字號。
三、懲戒之案由。
四、決議主文。
五、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
六、出席委員。
七、決議之年、月、日。
八、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於被付懲戒人為外國人者,為其護照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