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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 98年11月17日)
第 2 條
本法第九十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聯繫窗口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聯繫窗口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接受電子簽章之格式或無須電子簽章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