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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 98年11月17日)
第 3 條
本法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所稱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著作權人、製版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自動聯繫方式之說明。
二、被侵害之著作或製版之名稱。
三、請求將涉有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內容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聲明。
四、足使網路服務提供者知悉該涉有侵權內容之相關資訊及其存取路徑。
五、表示權利人係基於善意,相信涉有侵權內容係未經合法授權或違反著作權法之陳述。
六、註明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權利人願負法律責任。

前項通知,應用書面或經電子簽章之文件,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但網路服務提供者已提供判別權利人之機制,或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另有約定者,從其機制或約定。

以代理人名義提出第一項之通知者,應同時聲明其已受權利人委任,並載明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

在同一系統或網路,有多數著作或製版涉有侵權者,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得以同一通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