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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 99年09月24日)
第 2 條
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登記者,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登記者,應於申請質權設定登記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