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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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 99年09月24日)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二、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或與其證明文件不符。
四、應檢附之文件欠缺。
五、其他得補正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