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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 99年09月24日)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
一、申請人非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
二、申請登記之事項,與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符。
三、遇有利害關係人爭執而其內容涉及私權。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不實。
五、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