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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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 110年03月11日)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
一、申請事項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符。
二、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