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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 105年06月29日)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不符前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