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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 103年03月24日)
第 3 條
查扣之申請符合前條之規定者,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下列擔保: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銀行定期存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擔保,應設定質權於海關。

申請人未提供第一項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前,海關對於疑似侵權物依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