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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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 103年03月24日)
第 8 條
被查扣人依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請求廢止查扣時,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並提供第三條第一項核估價格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
前項之擔保,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