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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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 103年03月24日)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或被查扣人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廢止查扣:
一、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就查扣物為侵害專利權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
二、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