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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2月21日)
第 2 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依其業務規模,配置管理之人員,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集管團體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本計畫之訂定,並應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