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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2月21日)
第 6 條
集管團體應考量業務性質、個人資料存取環境、個人資料傳輸之方法及個人資料之種類、數量等因素,採取適當之資訊安全、作業安全及設備安全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