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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 111年10月28日)
第 5 條
集管團體應就下列業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
一、會員入、退會及爭議之處理。
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收受及分配。
三、管理著作資料庫及個人資料保護等資訊之處理。
四、與國內其他著作權集管團體之合作。
五、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研究發展。
七、其他業務事項。

集管團體如無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所列事項者,得免予訂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