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 111年10月28日)
第 8 條
集管團體之稽核人員於稽核時,如發現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應據實揭露作成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

集管團體之稽核人員應將前項稽核報告送董事會,並提供各監察人查閱。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集管團體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監察人應於接獲報告後十日內,函報著作權專責機關處置。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