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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2月29日)
第 1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