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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三 章 有限公司 ( 110年12月29日)
第 107 條
公司為變更組織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