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法   第 四 章 兩合公司 ( 110年12月29日)
第 114 條
兩合公司以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織之。

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於公司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