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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四 章 兩合公司 ( 110年12月29日)
第 119 條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