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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四 章 兩合公司 ( 110年12月29日)
第 125 條
有限責任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將其除名:
一、不履行出資義務者。
二、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者。

前項除名,非通知該股東後,不得對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