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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節 設立 ( 110年12月29日)
第 131 條
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