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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節 設立 ( 110年12月29日)
第 142 條
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另行募集。

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