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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節 設立 ( 110年12月29日)
第 147 條
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