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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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節 設立
( 110年12月29日)
第 150 條
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關於公司設立所為之行為,及設立所需之費用,均應負連帶責任,其因冒濫經裁減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