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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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節 設立
( 110年12月29日)
第 151 條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