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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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節 設立
( 110年12月29日)
第 152 條
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