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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節 設立 ( 110年12月29日)
第 154 條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