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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節 設立 ( 110年12月29日)
第 155 條
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如有怠忽其任務致公司受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