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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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節 股份
( 110年12月29日)
第 156-3 條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