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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節 股份 ( 110年12月29日)
第 161-1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證券主管機關令其限期發行外,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發行者,得繼續令其限期發行,並按次處罰至發行股票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