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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節 股份 ( 110年12月29日)
第 161-2 條
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

依前項規定未印製股票之公司,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股份,其轉讓及設質,應向公司辦理或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四條及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前項情形,於公司已印製之股票未繳回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