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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節 股份 ( 110年12月29日)
第 161 條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