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節 股份 ( 110年12月29日)
第 167-3 條
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