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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節 股份 ( 110年12月29日)
第 168-1 條
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