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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三 節 股東會 ( 110年12月29日)
第 173-1 條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