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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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三 節 股東會
( 110年12月29日)
第 178 條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