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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三 節 股東會 ( 110年12月29日)
第 179 條
公司各股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