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三 節 股東會 ( 110年12月29日)
第 181 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

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

前項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