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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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三 節 股東會
( 110年12月29日)
第 186 條
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