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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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三 節 股東會
( 110年12月29日)
第 189 條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