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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三 節 股東會 ( 110年12月29日)
第 190 條
決議事項已為登記者,經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經法院之通知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時,應撤銷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