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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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四 節 董事及董事會
( 110年12月29日)
第 193 條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