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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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四 節 董事及董事會
( 110年12月29日)
第 195 條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