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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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四 節 董事及董事會
( 110年12月29日)
第 196 條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