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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四 節 董事及董事會 ( 110年12月29日)
第 198 條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