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四 節 董事及董事會
( 110年12月29日)
第 201 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