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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四 節 董事及董事會 ( 110年12月29日)
第 201 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