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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四 節 董事及董事會 ( 110年12月29日)
第 204 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